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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年会勤工助學管理辦法

返回列表 來源: 發布日期:2013-06-14 15:36:00


金年会學[2013]1号

 

金年会勤工助學管理辦法

 

在高校中開展勤工助學活動,是學校教育與社會實踐密切結合的新形式,是資助貧困學生最有效的辦法,也是促進學生素質全面提高的有效途徑。為了加強對我校勤工助學活動與管理,促進這一活動健康有序地開展,根據國家教委、财政部《關于進一步做好高等學校勤工助學工作意見的通知》和閩教計( 1995)34号、閩财事(1995)59号以及閩教計(1995)13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我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

1、為了加強對勤工助學活動的管理,校成立“金年会勤工助學指導中心”,中心辦公室設在學生處。

2、指導中心負責勤工助學基金的管理與使用,積極争取校内外各有關部門的支持開辟勤工助學崗位,并指導學生尤其是特困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3、勤工助學崗位分校内校外兩種,以校内為主,均有相對固定和臨時性崗位。指導中心将及時公布有關崗位。

4、全校各類學生均可參加勤工助學活動,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安排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參加。

5、凡要求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必須由本人填寫勤工助學活動申請表,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輔導員和系分管學生工作的領導簽署意見後交指導中心,由指導中心統籌安排。

6、校内各用人單位需要聘請臨時工時,隻要非條件限制則應優先考慮聘用學生,并通過指導中心與學生簽署用工協議。

7、不論是參加指導中心開辟的勤工助學崗位還是自己聯系、組織參加的勤工助學活動,都必須到指導中心進行登記。

8、對學生勤工助學的勞動報酬,原則上實行同工同酬,同時也體現對學生的資助和照顧,凡有創收能力的單位則全部由用人單位支付;有部分創收能力的單位則由用人單位支付50%,指導中心從勤工助學基金中支付50%;指導中心在完全沒有創收能力的單位所開辟的崗位的學生勞動報酬則全部由勤工助學基金中開支。

9、學生在開展勤工助學活動過程中,必須做到遵紀守法,正确處理好學習與勤工助學的關系,報酬勞動與公益勞動的關系,勤工助學與棄學經商的關系,嚴禁用規定的學習時間開展勤工助學活動。

10、對特困生的資助除特别情況外,主要通過開展勤工助學、以工代赈的形式進行。

11、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解釋權歸學生處。

                                       

 

 

                                        金年会學生處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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